游離輻射防護法第7條暨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訂定之: 操作設備之人員均超過18歲,並依法持有執業執照、輻射安全證書或合格訓練證明(18小時)。
(1)第40條 製造、輸入醫療器材,應將其結構、材料、規格、性能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,連同圖樣、仿單及樣品,並繳納證書費、查驗費,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,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。 (2)藥事法: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